尊敬的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您跟物业公司对押金的性质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您按照约定装修完房子后,物业公司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您。您有权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和解,您也有权就与物业公司发生的纠纷向相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