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10月购买了津南区八里台镇中海公园城丽湖苑60-5住房一套,按购房合同规定于2017年4月26日前开发商应将本人所购的房屋交与本人使用,但开发商至今以各种借口不提供纸质入住通知书只是以电话方式通知我收房。请问开放商这种行为是否合规,我该如何维权。请给予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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