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7-12-09

标题:移动用户针对移动公司未履行协议索赔

今年7月份从移动办理了58元套餐,签了2年协议,每月消费58元以上,可以使用宽带和机顶盒电视业务。本人一直在塘沽工作生活,业务是给住在市里的父母办的,本以为可以把家里有线电视或者联通机顶盒电视给停一个,但没想到,到了12月8日电视业务才给开通。爸妈也不懂这个。我以为早就可以正常使用了。这都半年了,报修无数次,移动上门维修师傅光我知道的也至少来了四五趟,有几次我是从单位请假回家接待维修师傅,一等大半天,请假领导还不愿意!为了让家里正常看电视,而本想使用的移动公司电视业务一直没开通,只能每年多花360元继续用有线电视。维修师傅来了还说都说是后台问题他们没法解决,(显示代码1305或用户名和密码不正确)只能找大领导,晕,看个电视这么麻烦?我去营业厅2次重置密码,每次光排队就得1个小时,回家重新输入还显示用户名和密码不正确,再去营业厅我说我不要这个电视业务了,麻烦你们把这些都给我停了,接待员告诉我按协议要求付至少400多块钱的违约金,还问是不是我自己的问题。好么,你们没有履行协议,没给我接通电视,还不让我停,我不想用了还要罚我的款,需要我做什么才能正常看电视?抛开电视业务不谈,光是宽带这几个月就给我无故停了两三次,一停大半天,打10086说也不知道为什么,让我等回复,后来有维修师傅说是检修线路,我说这事就不能提前说一声吗?在9号,电视信号刚刚接通的第二天,移动客服联系我,说公司内部没有关于电视业务没接通的赔偿标准,所以打算赔偿我20元话费作为6个月没有接通电视信号的补偿。我想说,这样的补偿是否显得杯水车薪?作为移动公司11年的老客户,你们就是这么维护的?为了履行协议我每个月必须消费58元才可以,但是你们并没有正式让我享受服务,这是否涉及到了欺骗?为了迎接这么多次的上门维修,为每次请假都要开车往返塘沽和市里,不谈油钱,每次请假至少也有300元的误工费。诸位移动的领导们,我知道你们也很忙,但总说用户是上帝,我每月也足额交电话费了,也没涉及欠费,还说让我等后台大领导的消息!找乐是吗?李总理政府报告总说要解决老百姓办事难的问题,你们就是这样解决的?我就想回到家安心的看个电视,孝敬父母,请问谁可以解决这个事情?普通老百姓看个电视有那么难吗?还得需要后台系统领导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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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7-12-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维修时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而承担修理、重作义务的,应当在约定的修理、重作期限内完成;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修理或者重作时,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您所述的情况,您在2017年7月份开通套餐但直至2017年12月8日方能正常使用套餐中的机顶盒电视业务,移动一方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在您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修理及重作,移动一方未按时完成修理已经侵犯了您的权利。

2. 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您所述的情况,在您与移动一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损失赔偿标准时,移动一方应当赔偿您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关于您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9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您所述的情况,如移动一方提出的赔偿标准及处理措施无法让您满意的,您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您也可以根据您与移动一方签订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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