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7-11-15

标题: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我的保费白交了吗

2015年6月6日投了重大急病保险,2017年10月8日新查出心脏衰竭,申请理赔事时,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查出2015年4月因为肾炎住过院医院,因未如实告知,拒绝赔偿,连保费都扣了一部分,还解除合同,难道我这保费就白交了吗!

反 馈

回复律师:鲁霁 回复时间:2017-11-28 是否超时: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及本律师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为由采取的行为,引发的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及范围

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属于投保人明知范围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因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依法拒绝就保险事故承担赔偿。

其中,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三、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

1.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1)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前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否则其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除该条款具有具体内容外)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您可以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综合判断保险公司是否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关于如实告知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您和保险人对于其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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