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尚** 提问时间:2017-11-13

标题:在没有五证的和网签哄骗我买房子

本人于昨日2017年11月12日在一个销售的介绍下来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211国道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对面由天津市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水湾青年新城的销售地点4楼销售部,在售楼处的女销售高原女士的花言巧语下购买了房子交了32万余元的首付款,销售告诉我他的房子是国有土地,房管局颁发的正规房产证件,是国家重点扶持项目为了王庆坨水库做配套设施所以不需要五证,我就相信了,但回到家里跟家人一说感觉到了不对,它的销售没有五证下卖给我,而且没有网签合同,后来了解到他是集体土地的新民居,我们外地人是没办法购买的,而且也根本没有房管所的认证。销售在这种欺瞒下哄骗我们买下房子,交款之后发现交款的机器打出大单子并不是房地产公司而是天津市亨诺自行车零件厂,现在是投诉无门,房产公司不管,希望帮忙解决。感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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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7-11-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尚先生/女士

您好,归纳您的问题为您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买下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已经交付了首付款,现应怎么办?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您的阐述真实,房屋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开发商与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 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无效时开发商应当返还您已经缴纳的全部房款,并赔偿您的损失。

3.请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如果您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认真核实协议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您目前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内容,您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房款、赔偿损失。建议您携带所有材料与专业人士先进行分析,您可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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