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7-08-31

标题: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我与开发商天津欣荣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20804,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前,现已发生逾期交房情况,合同中约定,对于逾期交房赔偿事宜将以逾期在90天内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赔付,补充合同中约定,超过90天的,还将有权追究对购买房屋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进行赔付。现该商品房已进行到办理入住阶段,但开发商确均以每日万分之一的赔偿条款进行赔付。并对逾期交房产生的240余天期限缩减至180余天,同时声称导致逾期交房的原因为2016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天气原因产生的政府不允许施工的不可抗力原因。但经我小区业主统一反映,该小区于2016年11月前已完成主体施工,并非开发商所言。现求助律师帮助解答合同相关条款,并确定违约金额是否按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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