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御景嘉园小区未能按时交房的补偿款争议咨询
御景嘉园小区未能按时交房,在赔偿方面开发商少算了52天的赔偿款。开发商认为《美丽天津1号文件》要求工地2016.11.15-12.31停工,故而文件中涉及到的45天不计入最终赔付天数,另有7天为何不赔付未能解释清楚。
请问:
1. 《美丽天津1号文件》中提及的停工是否可以作为不赔付的依据?
2. 另外7天没有合理解释却未计入赔付天数,假定这7天为2017年春节7天假期,是否应该在对业主的赔付中进行扣减?
御景嘉园小区未能按时交房,在赔偿方面开发商少算了52天的赔偿款。开发商认为《美丽天津1号文件》要求工地2016.11.15-12.31停工,故而文件中涉及到的45天不计入最终赔付天数,另有7天为何不赔付未能解释清楚。
请问:
1. 《美丽天津1号文件》中提及的停工是否可以作为不赔付的依据?
2. 另外7天没有合理解释却未计入赔付天数,假定这7天为2017年春节7天假期,是否应该在对业主的赔付中进行扣减?
尊敬的崔先生/女士: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现归纳您的问题:《美丽天津1号文件》中规定的停工日以及法定节假日能否作为违约的免责事由。
1.请确认合同中是否有免责事由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双方在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免责条款,请确认合同中约定的能够作为免责事由的情形,若约定,请遵循约定。
2.关于开发商能否因法定节假日及政府规划调整施工时间行为而免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法定节假日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即不属于免责事由。
经检索相关案例,天津市某区法院在类似案件判决中认定:“根据《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文件》,在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除四类可允许特许施工的项目外,其他所有在建施工项目一律停止施工,上述期间被告不能进行施工,应属不可抗力。”案件将《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文件》中规定的停工日期视为不可抗力。以上检索案例仅供参考。
综上所述,请核实双方的合同,有约定的遵循合同约定。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