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7-08-26

标题:被房产销售公司给骗了怎么办

本人去年在天津一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房,当时其表示为开发商的一手代理商,说交15万可抵20万,当时只开具了收据,没有签署任何协议。现在交房发现合同价格就是原价,一分钱也没便宜,而且开发商表示和他们根本没有合作关系。找他们他们说这钱是他们和开发商互相分的,还表示其是一手代理商,也不还钱。这个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7-09-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其您阐述的情况,您与天津一房地产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一房公司”)之间的收据只能体现出您向其交付了15万元的房款,并不能体现出您与一房公司的约定,即交付15万元可抵20万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可根据上述第六十三条的证据种类,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您与一房公司的上述约定事由真实存在,否则,若一房公司拒绝认可该约定,您将承担不利后果。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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