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17-08-26

标题: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赔偿

新凯东里小区于2007年初建成并入住,现有住户300余户。该小区房屋是拆迁还迁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入住时该小区没有进行消防验收,目前正在办理消防验收。该小区居民现在只有拆迁还迁的协议,协议中无何时办理房产证的条款。在入住后的十多年时间内,小区居民多次找开发商、区建委、区信访等部门询问房产证事宜,但都没能得到确切的答复,最终问题都转到开发商处。而开发商仅以耐心等待等等的说辞回复。

请问律师,对于此种情况,小区居民可否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应提供哪些证据?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7-09-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马**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和准许上市交易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并结合您所述的情况,在您与开发商签订的相关协议并未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的情形下,您有权在给予必要时间的前提下随时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在您已经多次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下开发商仍未办理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您与开发商未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的,您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您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2. 关于您如何维护合法权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前述规定,您有权与开发商就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产生的纠纷进行协商和解,您也有权根据您与开发商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 关于证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拟就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纠纷提起诉讼的,您应当承担证明您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相关协议且开发商具有为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同时您还需就您曾向开发商要求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及您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您可结合前述规定搜集整理相关证据。

感谢您的参与!

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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