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已认定旧伤复发,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给予停工留薪期
我是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享受工伤待遇。2014年6月旧伤复发,2014年7月被天津市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被天津市南开区劳动局认定为旧伤复发。2015年3月被天津市劳动能力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五级(耳部)。旧伤复发期间治疗费用未给予报销,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给予停工留薪期。公司回复当时看病未经南开区劳动局工伤科允许。现因旧伤复发经天津市公安医院鉴定为神经性耳聋,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里听神经损伤S04.6应给予不稳定期1个月,恢复期5-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南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旧伤复原但未给予停工留薪期。我想了解一下我能通过诉讼依法获取旧伤复发期间治疗费用和原工资福利等待遇吗?被告是南开区劳动局还是南开区劳动局和现公司?如果诉讼成功可以追加2014年,因旧伤复发期间的治疗费用和原工资福利待遇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