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问这个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厉律师您好,麻烦您看一下附件中的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我的网签手续已经办理,但由于他们迟迟不给办理手续,导致贷款没有了折扣优惠,我能不能主张赔偿,如果开发商拒绝赔偿,我该怎么办?
附件:
尊敬的网民刘先生: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附件中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附件中照片显示,该《承诺书》没有房地产公司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法确定这是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承诺”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关于您能否主张赔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其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您所述的情况,贷款没有折扣优惠系因银行贷款利率及折扣优惠政策变化导致,在您与开发商签订的相关合同未对折扣优惠进行约定且开发商未在所附照片中《承诺书》上签章的情形下,您直接要求开发商对您进行赔偿将存在障碍,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后逾期办理合同备案的行为将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关于开发商拒绝赔偿情形下您如何处理的问题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的事项,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一般应认定合同不能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准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前述原因,当事人解除合同以后,出卖人应当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将接收的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摘失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如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损失方要求加大对方承担比例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您所述的情况,如开发商拒绝对您进行赔偿而您确实无力履行付款义务的,您可根据您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途径,同时您可就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您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如确因开发商未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导致您未能享受贷款折扣优惠的,您将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较大比例的损失。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