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7-05-28

标题:我去年的同事王琪,借了我6500元钱,就跑了,至今没还,打电话还骂我,

尊敬的张律师你好,我叫赵*山东乐陵人,去年9月份在天津捷普绿点电子厂上班,我同事王琪陕西人 ,他说家有急事从我这借走了6500元钱,当时写了借条,合同,还摁了手印,还给了一张复印件,说10月份发了工资就还我,可结果到发工资了,他领了工资就跑了,我都不知道,还是别人告诉我的,我打电话给他,他说没钱还我,爱咋咋地,骂骂咧咧的,我没办法了就去大寺人民法院起诉他,可是那的人说他原籍是陕西的起诉不了,必须去他老家,律师同志我在天津真的不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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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律师:张文达 回复时间:2017-06-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赵*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情况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索要借款时,您是“接受货币一方”,您的经常居住地就是合同履行地。经常居住地是您在天津连续居住满1年或者以上的的住址所在地。比如您在天津某区居住联系居住满一年,只要你能提供在该地址的居住证或者租房合同等证明,就可以到你现住址所在区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

2017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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