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请您核实您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的《协议书》的履行情况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存在于2011年底交付的情形。请您核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以口头及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协议书》约定的情形。(即您是否曾口头认可或以实际入住的方式认可接受将安置房屋由2号楼1105号变更为3号楼1105号)。如存在您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将存在通过口头及/或实际履行方式变更约定的情形,则您就拆迁安置部门“分配错房屋”的诉请将恐难被法院所支持。
2. 关于是否时间过长已过诉讼时效解答如下:
在不存在本答复第1条情形的前提下,我们就诉讼时效事宜向您提出如下答复: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以上,本案诉讼时效自2011年底通知办理入住手续时起算(即自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诉讼时效为两年,请您核实在此期间您是否曾向拆迁安置部门提出更换房屋或支付赔偿/补偿等要求,如有,则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如否,则本案存在诉讼时效已过期的法律风险。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