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解除合同及经济补偿金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请您核实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如您所从事的工作确系人事工作而因您自身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保/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将存在障碍;如您并非从事人事工作的,您有权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关于工作交接泄密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22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65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根据前述规定,请您核实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密事宜,如已约定保密事宜且您确实违反了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您承担违约金,如未约定保密事宜或您未违反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将无权就此提出主张。如用人单位主张您未交接工作泄漏公司机密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真实的,其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同时你可申请仲裁机构收集用人单位保存的相关证据如您签字的交接单等。
3. 关于法律援助的答复
《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有下列经济困难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获得无偿法律援助:(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农村五保户;(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关于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规定:“对符合《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经济困难情形的公民,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根据前述规定,请您核实您是否满足《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规定的经济困难情形,如您满足前述情形的,将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否则您将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