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哺乳期回原岗有条件,否则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产假结束,单位领导谈话,说只有承诺必须连续工作至少两年才能再回原部门原岗位上班,否则只能调岗降薪,要不接受就自动离职。请问这样的安排是否合法?
产假结束,单位领导谈话,说只有承诺必须连续工作至少两年才能再回原部门原岗位上班,否则只能调岗降薪,要不接受就自动离职。请问这样的安排是否合法?
尊敬的闫*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承诺连续工作至少两年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根据前述规定,如用人单位仅以回原部门原岗位上班为由要求您承诺两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未向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将排除您作为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关于用人单位调岗降薪或要求您离职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您产假、哺乳等情形而调整您的岗位或降低您的工资,且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无权以您无法胜任工作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您在产假后已经无法胜任您原来从事的工作即无法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尝试调整您的工作岗位。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陈媚律师
201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