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苗**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居间费用是否退还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三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尚未签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但自行签订或者通过房产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经审查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明确约定以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根据前述规定,在您已经与卖房人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且前述合同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将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您需向中介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
2. 关于能否通过补缴税款取得购房资格的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根据前述规定,中介所述通过办理完税凭证取得购房资格的方法,因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可能不具有可行性。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