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7-05-20

标题:同事借走6500块钱 写了借条结果跑了

尊敬的陈律师你好,我叫赵*,山东乐陵人,去年我在天津捷普绿点电子厂当保安,认识了我同事王琪,去年9月份王琪说他女朋友非要他买手机,无奈从我这借走了2000块钱,写了借条,说10月份发了工资就还我,又过了几天,他说他家有急事许要钱,有借走了4000块钱,写了合同书,又过了几个,他说他的房租到期了,实在没钱交房租,又借给他500,我给他发的红包,结果到了10月18号发了工资他就不干了,跑了,我多次打电话要钱,就说没钱7还你,打多了就骂我,每次打电话我都录音了,他至今没还我这6500块钱,我实在是没办法了就去报警,可警察说这事我们不管,你只有去起诉他,于是我去了大寺镇人民发院起诉他,可是发院的人说骗你钱的那个人跑了,在那你也不知道,你只有去他老家陕西起诉,在天津起诉不了,请问律师同志像我这种情况就自能去他老家起诉吗,天津为什么不能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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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律师:陈媚 回复时间:2017-05-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赵*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所述案件管辖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前述规定,请您核实您与王琪签订的合同书及王琪提供的借条中是否约定了管辖法院,如有约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管辖;如未进行约定的,应当由被告(王琪)住所地或接收货币一方即您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关于您与王琪住所地如何确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您与王琪的住所地均应当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在您有证据证明您与王琪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形下,方可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应当由您或王琪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详见本答复第1条。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陈媚律师

201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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