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7-05-08

标题:网络在线英语学习,过期课程不能使用

律师,你好:

本人2016年3月26日花6828元在网络报名在线英语学习240节课程,网站为51talk在线英语。此网站单方规定有效期1年。2017年4月15日本人剩余135节课,此网站售后要求继续续费可将原剩余课程激活继续使用,否则,课程归零。目前该账户课程已归零不能继续使用。此期间,我通过北京工商局投诉,该部门人员称目前没有维护网络教育消费相关法律,不能解决,如是线下教育则可令其继续履行义务。

我该如何维权,解决此事。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7-05-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课程期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您对事件的描述,请您核实您在购买网站课程时是否曾同意相关协议及网站是否对课程期限进行了提示。如果网站在您购买课程时没有采用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课程期限进行提示,您有权请求撤销该格式条款;如果网站已经对课程期限进行提示而您也购买了课程的情形下,将视为您已经同意了课程期限,网站有权在课程期限到期后拒绝向您继续提供课程。

2. 关于您如何维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您有权采取与网站协商、请求调解组织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及根据您与网站达成的协议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您所享有的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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