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邵** 提问时间:2017-05-08

标题:关于单位不让上班,不给生活费的问题。

我媳妇的单位自2017年一月份开始,无缘无故就不让上班了,一直到现在家里待着不让上班,而且一直都没给开工资,连基本的生活费都不没有,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子单位合法吗?我想咨询一下天津市有没有规定,单位放假在家待业,每月给基本的生活费什么的。

反 馈

回复律师:陈媚 回复时间:2017-05-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邵**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的配偶所在用人单位让您配偶停工并非因您配偶原因造成的,您的配偶有权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安排您配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您配偶协商变更工资标准;但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安排您配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您的配偶支付生活费,该生活费标准可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陈媚律师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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