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7-04-22

标题:新房迟迟不交房,各种拖延

您好,去年11月买的位于白堤路的松江置嘉公寓,合同写的是12.15交房,可至今,还未交房,而且没有准确日期,一会说6.30一会说7.30,一会有9月底,各种拖延,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7-04-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女士: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但开发商至今未向您交付商品房。如您与开发商之间无其他例外约定且您不具有在先履行合同失当的情形,则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行为应已构成违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如您曾催告开发商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经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或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您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则您亦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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