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限购政策后定金能否退回的问题
本人于2017年03月份交付17日交付10万人民币定金,欲购买延庆里一栋二手房屋,总价115万人民币。因房主需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遂签订5月10交付首付并签约。但是2017年4月1日,天津出台限购政策:非本市户口须提供3年内连续两年社保或个税证明。因本人无法满足此条件,所以不能购买此房屋。但是房主不想退还定金,并打算拖到5月10日认定我违约。想咨询接下来我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定金可否?先找房主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可否?谢谢。
本人于2017年03月份交付17日交付10万人民币定金,欲购买延庆里一栋二手房屋,总价115万人民币。因房主需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遂签订5月10交付首付并签约。但是2017年4月1日,天津出台限购政策:非本市户口须提供3年内连续两年社保或个税证明。因本人无法满足此条件,所以不能购买此房屋。但是房主不想退还定金,并打算拖到5月10日认定我违约。想咨询接下来我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定金可否?先找房主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可否?谢谢。
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明确:“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一般应认定合同不能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准予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前述原因,当事人解除合同以后,出卖人应当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将接收的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如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损失方要求加大对方承担比例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原因确为“受限贷、限购、禁购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则一般情况下,您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还您已向其交付的定金。您可与出卖人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协商不成的,您有权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解决有关纠纷。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