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孩子是否可以将户口落在母亲户口上的问题
您好:
孩子母亲户口是农业,孩子爸爸户口是非农业,夫妻两人的户口落在各自父母的户口本上,孩子出生后落户,想把孩子户口落在母亲的户口本上,但是孩子母亲户口所在村委会拒绝接收,请问此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谢谢!
您好:
孩子母亲户口是农业,孩子爸爸户口是非农业,夫妻两人的户口落在各自父母的户口本上,孩子出生后落户,想把孩子户口落在母亲的户口本上,但是孩子母亲户口所在村委会拒绝接收,请问此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谢谢!
尊敬的韩**: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孩子能否随母落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新生婴儿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或者母亲的常驻户口所在地落户。
2. 关于村委会是否有权拒绝接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按照‘一个窗口’原则,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并指导属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调查出证工作;未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
第八条规定:“办理出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手续要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对持手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情况说明,并加盖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对《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
(二)婴儿父或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天津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卫生计生部门证明、村(队)证明等材料作为办理出生登记户口的前置条件。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在天津市办理户口登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公安派出所或各公安分局户政中心,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户口登记机关,且新生儿出生登记一般仅需《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或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作为办理的材料,且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也不得以(队)证明等材料作为办理出生登记户口的前置条件,建议您前往当地户政中心或派出所去办理孩子的户口登记。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 律师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