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随军家属社保移交地方拒绝接受
我是军队退休军官,2009年退休到河东区,家属的社保关系一直在部队,部队工作人员道地方移交了几次,就是不接收,我现在一点办法也没有,想上访,想打官司,不知道怎么办。
我是军队退休军官,2009年退休到河东区,家属的社保关系一直在部队,部队工作人员道地方移交了几次,就是不接收,我现在一点办法也没有,想上访,想打官司,不知道怎么办。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军人保险法》第27条规定:“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45条规定:“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人保险关系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57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的亲属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则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及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为您的亲属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的义务,建议向有关经办部门了解其拒绝配合办理的具体理由及依据。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 律师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