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被村委会偷拆的房子是不能估价定不了刑事案吗
我叫郑秀云,女,汉族,1947年10月8日,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北马道西21号,我和老伴(已去世)1980年在村内自家宅基地建造房屋7间总计使用占地面积共计286平方米,小淀村委会自2009年开始旧村改造进行拆迁,在拆迁之际没有和我家里任何人进行过协商有关拆迁事宜,村委会趁我家无人时,将我住宅偷拆。2017年3月6日我大女儿发现我家房屋被偷拆后,拨打“110”,公安北辰分局小淀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出现场,到现场只是简单询问一下情况,简单对现场录了一下像,没有通知相关技术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提取相应的物证,随后到派出所录了份笔录,给我们开具受案回执辰公(小)受案字[2017]165号,案件过去二十多天没有任何消息,询问为何没有立刑事案件,告诉我们物价局无法估价,不能立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家房屋的价值应该远远大于5000元,因为物价局称无实物不予估价,公安机关就不能立案,我家房屋已经完全被毁,这还不算情节严重吗?如果这样公安机关都不立案,我们的合法财物怎么收到保护,违法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的违法犯罪,因为受不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