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哺乳期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您所述的情况,在您分娩后一年内,您的配偶无权提出离婚,但您主动提出离婚的将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2. 关于子女由男方抚养的情形下您所享有权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与您的配偶协商或经法院判决子女由您配偶抚养的,您需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并有权探望子女,您可就子女探望问题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数额、期限等与您的配偶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从而根据书面协议主张并维护您所享有的权利,抚育费标准详见本答复第3条。
3. 关于子女由您抚养情形下抚育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根据前述规定,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您配偶支付子女抚育费。同时抚育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子女在十八周岁以上尚在校就读的也可要求父母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您可尝试就子女抚育费的问题与您的配偶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以维护您的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陈媚律师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