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03-03

标题:关于抚养费问题

律师您好:

我女儿自2015年9月23日由河北区法院判离婚,外孙女3岁由我女儿抚养,判前女胥自2015年10月起每月1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从2017年1月至今以有3个月没给抚养费了,我女儿连续给他发短信要抚养费他也不给。请问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您能不能帮帮我们?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7-03-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关于支付抚养费的问题,答复如下: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您的叙述,您的前女婿已有3个月未给付孩子抚养费,其拒不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是否属于拒绝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取决于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是否有判决您的前女婿每月应给付抚养费之相关判决内容,若您确认前述离婚判决有判决您的前女婿每月应给付抚养费之相关判决内容,您女儿有权向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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