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您好:
我们是天津市北辰区双青新家园荣翔园的业主,我们于2015年10月入住这个小区,小区的物业公司(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办理停车位时,要求业主必须向物业公司提供购房合同、业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单、停车费120元/月、工本费10元、蓝牙50元。另必须与物业公司签一份停车协议,协议必须亲笔签字并必须按手印。
1、请问一份停车协议亲笔签名还行,有必要按手印吗?
2、提供购房合同足以证明是此小区的业主,提供其他证件有必要吗?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吗?
3、收工本费合理吗?
4、2016年办理车位时以上资料已经提供、2017年续费有必要再次提供吗?
以下是北辰区区政府的处理结果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接信后,区房管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物业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物业企业规定停车位新办及续费均需提供购房合同、业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保险单等相关要件,此要求为物业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您已办理完毕停车位续费手续,如不认同应在办理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办理过程中各费用均在停车协议中明确规定,您签字应视为认同该协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2017-1-6
这样的回复是否合理?作为政府部门是否应该对物业公司的不合理的做法进行纠正?
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
请律师帮忙答疑解惑。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