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邱** 提问时间:2017-02-20

标题:二手房买卖确权

您好,本人购买滨海新区塘沽吉安里7-2-203号住房一套,已于2016年1月18日拿到房本,约定最迟三天腾房,到现在已一月有余房主一直不配合腾房,说应诉最多赔我40块起诉费,我从侧面了解到她农历年前早已搬走,2017年2月12日我们去看她家就一张床,其他早已搬走,可就是不配合腾房,说自己法院有人,告到哪我也赢不了,我母亲因为这个事着急已经一个耳朵急性耳聋,现在我们家都不像个过相,我问了律师,得最少1万的费用,根本承受不起,我们现在上有老下有小,孩子才几个月大,每个月光房贷就8000,还的租房2000,每个月我们挣还不到一万,真没有可以说理的地方了么?如果我自己诉讼会赢么?另外,她房屋内东西如果人为破坏了怎么办,我并没有全部拍照取证,因为她一直都不让我去看房。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7-02-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卖方逾期腾房答复

《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针对您的维权需求,建议如下:

首先,您应根据您与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之相关约定(包括房屋及物业的各项交接事宜等)确定卖方是否存在逾期交房、逾期交接物业等违约行为。

其次,在确定卖方存在以上违约事实后,您可以要求对方限期腾房,并赔偿您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逾期腾房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您额外支出的房租等)。

特别提示: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有二年的时间限制,故建议您应在诉讼时效内主张相关权益。

二、关于房屋内东西如果人为破坏了怎么办答复

如您所述“已于2016年1月18日拿到房本”,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前述诉争房屋已经系您所有。

若您与卖方未就屋内物品做归属及交接的特别约定,其物品仍属卖方所有,您负有返还的义务。为不影响您对房屋的占有及使用,您可以就屋内物品做提存公证。具体的公证事宜,建议您与房屋所在地的公证部门联系办理。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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