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范** 提问时间:2017-01-17

标题:出售二手房未签订过户日期,买方迟迟贷款办不下来

是这样的,我父亲将自己在张家窝一处房产出售,通过星宝中介与一个外地人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仅限定了到房管局打印协议的时间,未限定过户时间,现在对方的贷款迟迟贷不下来,因为买主为外地人外地工作单位,而且开网店,没有正当职业,导致贷款迟迟不批,我们一直催促中介和买主尽快想办法办理,但因为中介和买主都认为对他们利益没有损害,越晚还贷款越有利,而我方却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合同里没有过户日期限制,而没有价格补偿,我们去年十月签订协议,目前已经整整四个月,贷款遥遥无期,而且我们怀疑银行根本不打算给她贷款,她就是死活不肯承认自己贷款有问题,只是一直拖着,您看我方还有什么方法解决此事么?

现在房款拿不到,房子也不能另售,关键我们还拿中介和买主无可奈何,合同对我方完全无利,这可怎么办呢?

二老就这么一所房子,身体也不好,卖方是想看病的,这下可把家里愁坏了,去银监会想要调查买主的贷款进展,银监会也不管,说必须贷款人自己查,你说我们可咋办啊?求告无门!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7-01-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范**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前述规定,请您核实您的父亲与购房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文件中,是否明确约定有购房款的支付及到账时间。如相关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有购房款的支付及到账时间,但购房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您的父亲可催告购房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购房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您的父亲可考虑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判解除购房合同。

但提请您注意,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文号:津高法(2016)158号】规定,如您的父亲已与购房人按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且购房人已按约定时间交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贷款手续,则如果仅因银行贷款手续核准原因导致购房人延迟付款的,您的父亲在银行拒绝批准贷款前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可能存在困难。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7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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