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17-01-17

标题:事业单位职工维权

我1987年从住青海空军转业进入重工集团天津市第707研究所工作。95年精简分流至本单位所办的对外经营公司工作,两年后公司解体。我便失去岗位待岗,每月只发260元生活费。

我提过无数次要求安排岗位,均以无名额为由遭到拒绝,但是真实的情况是其他一百多和我一样分流的职工都重新安排了岗位,就剩我一个。而且这么多年,退休的职工可以补差,所内招收了一百多临时工,每年还要新招收进不少职工。是严重缺乏岗位的。岗位缺乏不成立。

近几年在上级单位北京七院领导干预下,才落实了个所内病休。只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所有福利被剥夺(违反事业单位百分之八十的工资,所有福利照发,以及病休不能超过四年的规定。更有甚者,多次国家事业单位涨工资没有给我涨过,理由是我属于在职不在岗。)以上这一切侵犯我权益的行为均是依据的单位土政策,与国家政策法规相违。

我单位是中央住津事业单位,现今职工年薪十几万元。我一个转业军人被非法剥夺工作岗位近20年,国家赋予的权益被侵犯,使我损失100多万的经济损失。我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得到纠正和补偿。

因为当年所签的岗位合同,单位领导作假,职工反对,不得不作废,所以仲裁部门不受理,但可以介绍我去法院打官司。我要聘请有关这方面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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