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原工作单位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签定一年的有效劳动合同,2016年8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与本人续签,本人工作至2016年12月13日,现办理离职,公司应按(津人社局发【2013】2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应补偿本人在上一个劳动期满后至离职之日期间的双倍薪资,并协助本人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现公司违规停发本人工资,并不给予本人任何补偿,现本人想了解,可以得到哪些补偿?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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