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6-12-05

标题:关于返迁房产权证问题

邓律师:

您好,我是天津市红桥区碧春园一期返迁房业主,2010年12月就办理的入住手续,说是5年给产权证,但是至今也没有给产权证,请问我该如何维权?我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呢?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6-12-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由于您介绍的情况十分有限,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建议您首先确认您与开发商就还迁房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是否存在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的约定,在开发商未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

(1)关于您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前述规定,建议您收集足以证明开发商违约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您与开发商之间就还迁房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2)关于您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前述规定,若您主张开发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建议您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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