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二胎生育假期间工资发放问题
律师您好,2016年我市出台了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22条提到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也就是说如果我单位员工在合法的条件下生育了二胎(顺产)享受98+30=128天的产假天数,但咨询了社会保险局,说二胎的(顺产)生育津贴只给报销98天,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员工多休的30天生育假,作为单位我们是否要给发放工资,发放的标准是什么,是基本工资还是最低工资,这30天的工资由单位全部担负还是说由单位垫付?请律师帮我们分析一下,作为单位的人事,我们不仅要维护女职工的权益,我们还要维护单位的利益,请律师给我们单位一个依据或者说我们单位应该怎样做?请律师在提问的下发给我们答复,这样其他单位也能作为一个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