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6-10-28

标题:产权证延期开发商不按合同赔偿违约金

本人于2013年购买天津津南区碧桂园映月庭院6-1-504商品房一套,2014年8月30日交房,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70天内,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所需的权属登记资料送交天津市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商未按约定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递交权属登记资料的,每逾期一天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人民币50元的违约金。”但我到达2015年月11月1日才领到产权证。

现开发商称延期68天,每天10元进行补偿。请问律师这样合法吗?我能按照合同约定拿到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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