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红桥区碧春园二期产权证何时拿到?
您好!我们是天津市红桥区碧春园二期的业主,从2013年正式入住至今只有一份在2011年的拆迁协议,我们之前咨询过红桥区产权中心的工作人员,他们称之所以不能办理产权证是因为我们小区的开发商“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手续不齐,没有销售许可资格… 我们也多次尝试与开发商沟通,没次的结果是“不知道”!请教您,像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维权?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对这种情况有所约束或处理依据?是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法律诉讼?谢谢!
您好!我们是天津市红桥区碧春园二期的业主,从2013年正式入住至今只有一份在2011年的拆迁协议,我们之前咨询过红桥区产权中心的工作人员,他们称之所以不能办理产权证是因为我们小区的开发商“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手续不齐,没有销售许可资格… 我们也多次尝试与开发商沟通,没次的结果是“不知道”!请教您,像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维权?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对这种情况有所约束或处理依据?是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法律诉讼?谢谢!
尊敬的网民:
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由于您介绍的情况十分有限,律师对拆迁协议的签约主体、约定事项等情况均不了解,现就拆迁协议一方主体为开发商做如下初步分析:
据您所述,房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原因是开发商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主张解除拆迁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赔偿损失及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