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苏** 提问时间:2016-10-24

标题:二手房交易 退换中介费问题

9月中旬在东丽湖 链家 月憬苑店看好一套二手房,并跟业主签订了购房协议,10月中旬买卖双方协商决定取消交易,卖方于10月22日退还定金,但链家拒绝退还中介费1.72万元,理由是在签购房协议是没有签订三方免责声明补充协议,但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并未告知有这么个三方免责协议可以签,只是口头说如三方协商不再购买此房产可以退换中介费,并约定违约方需要支付中介费,并无标注协商解约也需缴纳中介费的说明,但现在我和卖家协是商解决的(卖家不想卖了,我也不想买了),应该不存在单方违约情况。给链家客服打电话也是说不予退还中介费,不知此种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备注,在我10月22日跟卖家签订解约协议前,卖家撤销抵押的房产证还没有下发,中介除了签订购房协议时提供的签协议服务外并没有其他服务。)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6-11-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据您所述,您与卖家是通过“链家”房屋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的推介、介绍而签订的购房协议,即中介公司已经分别为您和卖方提供了房源、客源的交易机会。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您已与卖家签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且各方无特别约定协商解除需退还中介费的,中介公司有权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年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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