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单位为本市高校工人,已经超过50周岁,面临退休,符合津人社局发(2010)64号文件中的55周岁退休的规定,现在,单位以2005年单位下发的内部规定为由,不认可、不执行人社局文件,对我爱人讲明,本单位2005年文件目前仍在执行。请问1.我爱人单位理由是否成立?2.单位目前已经停发工资,是否符合人事或者劳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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