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金** 提问时间:2016-09-14

标题:武清二手房房主违约,诉讼审理

7月底,本人在武清龙湾城买了一处二手房,已签署三方的买卖协议,交了10万定金。20多天后,房主违约,不想继续合同,并拒绝按照协议违约条款进行赔偿,这时相同房价已经上涨很多。8月底,我无奈之下,向武清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希望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

问:1、这个诉讼周期能否尽快完成(至今没有任何消息)?

2、由于想今年在武清买房而后结婚,现在房价持续上涨,审理越久,过后,基本上已经买不起了,我们买房人损失严重,这该如何赔偿?最近房价上涨的损失也无法弥补,能否要求房主也赔偿房子上涨的差价?

3、诉讼周期这么久,我是否有权在这期间购买其他房屋?不耽误购房计划。万一房主又想继续履行合同,而这时我已经买了另外一处房,无力购买2处,这该怎么办呢?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6-09-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限期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诉讼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一审法院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关于卖方拒绝履行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要求涉诉房屋卖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亦可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涉诉房屋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您因此遭受的损失(含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您可请求人民法院增加。

3.关于您可否另购房屋

您另行购买房屋的行为与您此次购房行为系独立的法律关系,您此次购房涉诉的相关情况不影响您购买第二处房屋的行为效力。然而,在涉诉购房合同尚未解除且涉诉房屋卖方主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您购买第二处房屋导致丧失涉诉购房合同履行能力而违约的,需按涉诉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您确实希望解除涉诉购房合同,另购他房的,可考虑根据如下规定收集证据、主张解除涉诉购房合同:《合同法》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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