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高* 提问时间:2016-09-12

标题:关于大学生向学校申请助学贷款需要民政部门公章受阻的问题

事情经过:

本人于今年上半年被录取为南开大学2016级全日制研究生,现收到录取通知书与《新生报到指南》,报到须知中第11项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说明,其中涉及到本人需要做的只有“报到时请务必携带近期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乡镇、街道以上级别)”。

故本人数天前先到村委开具好证明,于2016年9月12日下午到镇政府民政办盖章,镇民政办以没有低保证为由强行加上“不能用于贷款”字样,并称是区里的要求,在本人要求下给区民政局相关部门打电话核实,显然她们关系很熟,镇民政办人员的做法得到了区里的认可。后本人打电话咨询学校老师,老师说有那些字样,申请上去银行也通不过,老师也对民政部门的做法表示不解。

但是,本人因父母离异,判随母亲生活,母亲又患有淋巴疾病,每月仅收入两千多元;而研究生学费一学年一次性就要缴纳9500元,还不考虑保险、住宿及生活费等;故本人想开学时走新生绿色通道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此先本人已查询助学贷款政策,查询市、区相关政府网站,并未找到相关规定。本人申请学校的助学贷款在户籍地只需开具这样一个证明,但是受阻。

疑问,本人情况是否就无权申请助学贷款?本人所在地民政部门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以上问题如何解决?(希望了解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自己问题)

因本人登录津南政务网发现,如向政府部门留言又只能发给民政局,恐影响事情解决。故在您百忙之中还要烦请您给予帮助。不胜感激!

(本人将于9月16日要到校注册报到,此问题亟待解决)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6-09-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五)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第15条第2款规定:“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根据前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需取得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2.关于低保申请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在认定城市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对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失地农民等家庭申请低保的,应及时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救助范围;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3.关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处理方式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5条规定:“......(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您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邓露茸律师

2016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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