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居间合同产权人必须全部签字吗?
前段时间购房,房东的爱人在外地,没有签字。这段时间,房价飞涨,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且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理由是之前的居间合同因为有产权人没有签字而无效,这个对吗?
前段时间购房,房东的爱人在外地,没有签字。这段时间,房价飞涨,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且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理由是之前的居间合同因为有产权人没有签字而无效,这个对吗?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中明确:依法保护合同原则系审理房地产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即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您的陈述及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房东的爱人是否为您所购房屋已经登记的所有权人,您与房东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已生效。
2. 关于对方解除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您的陈述,建议您首先查看您与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前述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合同无房屋产权人签字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类似条款,若合同中无前述约定的,卖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为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3. 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您的陈述及上述法律规定,若卖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