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09-03

标题:居间合同产权人必须全部签字吗?

前段时间购房,房东的爱人在外地,没有签字。这段时间,房价飞涨,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且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理由是之前的居间合同因为有产权人没有签字而无效,这个对吗?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6-09-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中明确:依法保护合同原则系审理房地产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即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您的陈述及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房东的爱人是否为您所购房屋已经登记的所有权人,您与房东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已生效。

2. 关于对方解除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您的陈述,建议您首先查看您与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前述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合同无房屋产权人签字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或类似条款,若合同中无前述约定的,卖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实际为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3. 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您的陈述及上述法律规定,若卖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年9月13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