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08-24

标题:与原单位劳动争议

我与2015年10月20日在职与天津科林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经朋友介绍去的,然后公司每个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2000元。一直到2016年3月8日我离职,公司在此期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给我上保险,而且每周工作6天,从来没给过加班费,元旦三天全加班也没给加班费,春节期间休假15天,不给基本工资。我离职以后将单位告到仲裁,因为工商局打出来的注册地是南开区,我就去南开区仲裁告,可是开庭以后原单位提出已经迁出注册地,最后南开区仲裁耗了两个多月给了我一份逾期未裁决证明,我问他为什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我答复,他们说因为他们案件多,所以没在规定时间内裁决,让我去法院告。我就重新去河东区仲裁告,河东区仲裁因为南开区仲裁已经接受给予不予受理证明。我又到河东法院去告。法院立案受理。开庭以后我陈述了我诉讼请求,要求双倍赔偿,赔偿加班费,取暖费,经济补偿及4个月社保,退还押金。提供原单位工作服,工作服押金(盖公司财务公章),工作证照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每周例会时间,公司人员体系及姓名,公司财务地点等。我还说有认证,可是法院根本没让证人出庭或者让我出示证人证词。最后一审判决说我提供证据不足,除了退还押金,其他全不支持。最后法官告诉我,如果不服从判决10天之内去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是判决书上写的是15日之内。我想请问,我还有胜诉的可能么?我觉得法官判决不公平。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反 馈

回复律师: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6-09-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您与天津科林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符合上述要求,则您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2.关于应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前述规定,在您与科林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科林公司应当就未与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期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部分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关于加班费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元旦假期当天(1月1日)及春节假期(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均属法定节假日,请您根据以上规定据实判断加班事宜。

4. 关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根据前述规定,您有权要求科林公司为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5. 关于退还押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根据前述规定,科林公司无权向您收取工作服押金且您有权在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科林公司退还工作服押金。

6.关于诉讼程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您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6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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