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与原单位劳动争议
我与2015年10月20日在职与天津科林倍健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经朋友介绍去的,然后公司每个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2000元。一直到2016年3月8日我离职,公司在此期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没给我上保险,而且每周工作6天,从来没给过加班费,元旦三天全加班也没给加班费,春节期间休假15天,不给基本工资。我离职以后将单位告到仲裁,因为工商局打出来的注册地是南开区,我就去南开区仲裁告,可是开庭以后原单位提出已经迁出注册地,最后南开区仲裁耗了两个多月给了我一份逾期未裁决证明,我问他为什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我答复,他们说因为他们案件多,所以没在规定时间内裁决,让我去法院告。我就重新去河东区仲裁告,河东区仲裁因为南开区仲裁已经接受给予不予受理证明。我又到河东法院去告。法院立案受理。开庭以后我陈述了我诉讼请求,要求双倍赔偿,赔偿加班费,取暖费,经济补偿及4个月社保,退还押金。提供原单位工作服,工作服押金(盖公司财务公章),工作证照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每周例会时间,公司人员体系及姓名,公司财务地点等。我还说有认证,可是法院根本没让证人出庭或者让我出示证人证词。最后一审判决说我提供证据不足,除了退还押金,其他全不支持。最后法官告诉我,如果不服从判决10天之内去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是判决书上写的是15日之内。我想请问,我还有胜诉的可能么?我觉得法官判决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