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队失责有谁来承担
我是宁河区丰台镇西淮沽村村民李**,言简意赅的陈述一下事情 1)事情经过:我家虾塘与2015年8月12日被任职村支委、身为党员宋文兴打灭草剂导致大面积死亡,(宋文兴曾在养虾场打工好几年,怎会不知打灭草剂的危害),同年8月20日经党支部、村委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为了今后的各自方便将宋文兴,宋文刚一条相邻虾塘的土地与我家的互换(详见协议);时隔数月之后非但不按协议履行,还以“排除妨碍”将我家告上法庭,(详见附件2), 2)现在法院判决归还土地; 3)宋文兴声称是在“胁迫”下签的协议, 4)还声称宋文刚不知情; 5)开庭期间我家要求村大队出具证明,大队不但不给出(附件中拒出证明文件) 6)村大队相反给对方出具有利证据; 我们多次找丰台镇政府领导出面了解真相,还原事实,时至今日都无果,这件事自始至终我家都是受害者,为什么反成了妨碍他人者了呢,宋文兴作为一名村干部,又身为党员,这种迫害老百姓的行为就没人管了吗?官官相互的恶略行径就无法无天了吗?对于法院判决的协议无效,村大队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在大队调解下,怎么会出现“胁迫”这回事,宋文刚怎么又会不知情,是在大队的见证下签的协议啊,大队给签的协议都无效,我就问问大队存在还有何意义?跪求律师,我们应该在提交什么样的证据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