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毕** 提问时间:2016-08-15

标题:没有进行实测面积的新建商品房能交房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原汉沽区战斗街居民,现住滨海新区汉沽四季花苑46号楼。2007年9月因为拆迁与汉沽拆迁办、天津绿地置业公司签定了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定向安置)。当时给我的是55.4平米,可是到了2009年4月20日开发商通知我说房子盖大了3.57平米,房屋即变成了58.97平米,又让我签定一份补充协议,并补交了多出平米的差款,当时不交就不给临时过渡款(拆迁协议其中有一条办理入住手续时双方结算差价,多退少补)。2011年1月2日通知交钥匙,同天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所有的费用。之后又给了一份《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证明上载明的面积也是58.97平米,日期是2011年6月2日。一份《房屋使用说明》,载明四季花苑总面积是284096平米,我的房屋是58.97平米。开发商2011年3月24日给我开具的《不动产发票》也是按58.97平米开的,发票款项一栏载是“购房款”,不是预收房款。今年7月20日终于等到了盼望了5年多的好消息,开发商通知办房本。可是到那办理时开发商又要我交钱,说是房子又大了,不交钱就不给办手续,而且交了钱还不给开发票,也没有任何的解释,就一句话:有能耐就去告。我们要问:开发商为什么三番五次把房屋的面积一加再加?为什么开发商不按正常的程序进行测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初始登记里也有一条:应提交的材料其中就有房产测绘报告。也就是说,我们办理入住手续时房屋测绘已经完成,《天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房屋所有权登记里初始登记就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通知购房人。申请初始登记所提交的文件就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等。而且交房时还要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测绘报告》这些全没有。就连《准入证》都没有,政府也是知道的。按照《天津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是要罚款的,也是不允许交房的。难道说这一切没有办理就交房了吗?这些房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了吗?他们是按照测绘规范做的吗?《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是什么时候出的?为什么两次测绘的结果不一样呢?作为我们老百姓是没有能力自己去测绘的,这是一个专业问题。(整个小区几乎都大)在这里恳请律师帮忙。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6-08-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毕**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否可以交付

根据《建筑法》第61条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购买(补偿安置)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则开发商不得向您交付房屋。

2. 关于尚未取得测绘报告的房屋是否可以交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商不应在取得合法的测绘报告前,向您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3. 关于尚未取得“《准交证》”的房屋是否可以交付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商不应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前,向您交付房屋。

4. 关于商品房面积差价款的处理方式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

根据以上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商不应向您索取。

5.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您办理过户手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则您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您亦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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