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没有进行实测面积的新建商品房能交房吗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原汉沽区战斗街居民,现住滨海新区汉沽四季花苑46号楼。2007年9月因为拆迁与汉沽拆迁办、天津绿地置业公司签定了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定向安置)。当时给我的是55.4平米,可是到了2009年4月20日开发商通知我说房子盖大了3.57平米,房屋即变成了58.97平米,又让我签定一份补充协议,并补交了多出平米的差款,当时不交就不给临时过渡款(拆迁协议其中有一条办理入住手续时双方结算差价,多退少补)。2011年1月2日通知交钥匙,同天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所有的费用。之后又给了一份《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证明上载明的面积也是58.97平米,日期是2011年6月2日。一份《房屋使用说明》,载明四季花苑总面积是284096平米,我的房屋是58.97平米。开发商2011年3月24日给我开具的《不动产发票》也是按58.97平米开的,发票款项一栏载是“购房款”,不是预收房款。今年7月20日终于等到了盼望了5年多的好消息,开发商通知办房本。可是到那办理时开发商又要我交钱,说是房子又大了,不交钱就不给办手续,而且交了钱还不给开发票,也没有任何的解释,就一句话:有能耐就去告。我们要问:开发商为什么三番五次把房屋的面积一加再加?为什么开发商不按正常的程序进行测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初始登记里也有一条:应提交的材料其中就有房产测绘报告。也就是说,我们办理入住手续时房屋测绘已经完成,《天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房屋所有权登记里初始登记就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通知购房人。申请初始登记所提交的文件就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等。而且交房时还要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测绘报告》这些全没有。就连《准入证》都没有,政府也是知道的。按照《天津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是要罚款的,也是不允许交房的。难道说这一切没有办理就交房了吗?这些房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了吗?他们是按照测绘规范做的吗?《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是什么时候出的?为什么两次测绘的结果不一样呢?作为我们老百姓是没有能力自己去测绘的,这是一个专业问题。(整个小区几乎都大)在这里恳请律师帮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