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息** 提问时间:2016-08-14

标题:孩子生出后检查为先天性心脏病

您好,我的孩子是在2016年8月5日出生,在8月7日发现孩子哭闹时孩子有紫绀,立即去往儿童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肺动脉重度狭窄,动脉导管未闭,房缺2mm,伴有呼吸衰竭,右心室右心房肥大。在2016年4月29日在和平妇产医院检查四维照片显示一切正常,心脏一切良好。儿童医院大夫询问是否以前知情这种情况?因为如此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是可以检查出来的。

我的像发疯能否起诉做四维的和平妇产医院医疗过失我要为我的孩子争取以后的治疗费用。

反 馈

回复律师:鲁霁 回复时间:2016-08-17 是否超时: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及本律师的信任,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您所咨询问题需首先确定就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依法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起诉至法院,在审判程序过程中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最终鉴定结果确定就诊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情况,可依法向其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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