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韩**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我们理解,您购买的房屋地下室因门前雨水下水道口被砖头堵塞,雨水倒灌入地下室并导致您的财产损失。
根据以上理解,我们就雨水管道堵塞的责任承担主体作出如下分析,仅供您参考:
1.针对雨水下水道口的维修主体的确定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请您核实雨水下水道口的具体位置,并查阅房屋买卖合同以确定此雨水下水道口是否属于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如是,则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负有日常的维修、检查及管理等义务。
2.针对雨水下水道口堵塞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如经核实雨水下水道口属共用设施设备的,则关于雨水下水道口堵塞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对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的财产损失,您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 律师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