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6-08-05

标题:针对天津文化执法总队行政诉讼

您好.

本人在上大学期间2007年左右开设了一个爱情故事分享网站,www.puresky.org小清新网站,主要分享一

些爱情故事和心情日志。

前些天,2016年6月份,被天津文化执法总队判定有涉黄内容,这让我非常规惶恐。经过一系列配合调查

,判定有3篇文章有部分色情描写,并处以2000元罚款。

可是我认为:

1.网站属于个人网站没有盈利.

2.没有主观传播.

3.网站现在基本上没人访问,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4.文章都是8年前的采集添加,而且仅存在部分描写片断。

5.本人态度也是积极配合,

6.收到通知,第一时间删除,并澄清真相。

这样没有给予改正机会,直接罚款而且数额不小,我觉得非常不妥,希望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在河北区,是否可以向河北法院提起诉讼,大致流程是什么,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6-08-12 是否超时:

尊敬李*的网民: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分析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网站是否盈利、是否存在主观传播故意、是否有访问量及信息添加时间等因素并不作为影响认定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信息行为的认定。

如您存在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信息的,公安机关有权对您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经查询,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系天津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请您首先核实对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主体名称,若经核实确系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作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查询结果,您应当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关于行政诉讼立案所需材料的回复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您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则起诉时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市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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