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6-07-22

标题:天津南开区长庚老年公寓拒不返还押金,谁来替我维权?!

我母亲2010年4月经人介绍入住天津长庚老年公寓(地址:南开区宜宾西道晴川花园内),看了营业执照后我们交了10000元押金(合同规定押金适用范围:乙方出现疾病或紧急事故时启用押金;超过15天没有缴纳费用时启用押金)及200元暂存费。直到2015年6月我母亲去世,我们一共交了十几万的房租。但我母亲去世后,我们办理退房手续后,公寓方却以经营方以换人为由拒不给我们退押金。几经交涉,公寓方给我们退了4000元,但剩余的5060元却至今未退(其中1140元作为房租)。

无奈之下,我们向南开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半年之后法院告知我们,法院找不到该企业(法院根据红盾网企业信息地址送达),无法送达诉讼通知书,无法开庭。而且该企业涉诉金额巨大,很难获得赔偿。于是,我们只好撤诉。

但在天津工商局信息公示中,天津长庚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老年公寓股东,其开具的收据公章均为此单位)不仅是存续状态,而且信用良好。而长庚老年公寓也依然在收费营业。因此,我们通过北方网消费维权向工商局投诉,但南开区工商局正式答复,不能替我们维权!但可以将天津长庚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移入信用异常企业名录。但至今日,该企业在工商局网站上仍然是信用良好企业。

同时,从工商局的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长庚老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亿元,但实缴资本只有50万元!!!

我想问一下律师:法院和工商局的做法合理吗?我该如何维权?

反 馈

回复律师:杨洁 回复时间:2016-08-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之前您不应当撤诉,而应该向法院补充提供准确的被告送达地址,实在无法找到被告的,法院最后还可以公告送达。相应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第二,之前撤诉不影响二次起诉,您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杨洁律师

2016年08月02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