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高* 提问时间:2016-07-20

标题:还迁房质量问题

各位律师好:

我们是还迁房居民,10年入住后,外墙一到雨季就渗水,质保期内开发商维修过2次,现在过质保期,无人管,物业也不管,我想问这种情况能通过什么方式能解决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6-07-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高*网民:

根据您的陈述,针对您提出的还迁房质保期届满之后,如何解决您所居住房屋的外墙漏水问题,答复如下:

1. 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另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无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指导下,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并支付委托费用。

据您的陈述及上述法律规定,您所居住房屋的外墙出现漏水现象,而外墙系“共有部分”。建议您首先确定您是否就现出现问题的房屋缴纳过维修基金,若您已经缴纳过维修基金的,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专业部门申请使用维修基金修复房屋。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您的陈述及上述法律规定,建议您查看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过的“物业服务合同”,若前述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对业主居住的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的义务的,您有权要求物业部门就出现问题的外墙进行维修,若物业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维修义务的,您可要求物业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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