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针对离婚的提出与离婚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能够证明有前述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在离婚诉讼中对您“成功离婚”可能产生一定作用。
2. 针对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根据上述规定,现针对您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事宜初步提示如下:
关于住房: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您夫妻双方婚后购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除夫妻双方有相反意思表示及相关证据,一般而言,该房屋应系您夫妻的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进行分割。
关于车辆:除夫妻双方有相反意思表示及相关证据,车辆购于婚前的,一般系购车人的个人财产,购于婚后的,一般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关于债务:您夫妻双方婚后所购共有房屋的房屋贷款一般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其他债务,请具体情况,根据以下规定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针对子女抚养权及抚育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以上规定争取子女抚养权。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邓露茸律师
2016年7月13日